立法法虽然也承认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享有对法规合法性、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建议权,但与请求权可以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务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有义务把请求移送到全国人大的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效力不同,建议的内容是否有必要移送到相关专业委员会需要首先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研究和判断。
同时,依法治国还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加强法制的大政方针,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社会主义法治担负着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文化权利和自由、深化现行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艰巨任务,必将在配合科教兴国战略,深化科学和教育体制改革,使我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其相应的管理体制逐渐纳人法治轨道等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四)强化依法治国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维护我们党的权威。(二)巩固和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无论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都离不开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
(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政策和基本目标得以实现。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欲保留刑辩律师,让他们正常执业,但却又感觉难以容忍他们及其执业活动在社会法律生活中充当反题。
或许苏文的意思是,这样的案子,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个律师、说几句不痛不痒的话应付一下算了。律师的职责就是在合法的限度内把一面之词说到极致。对每个公民个人来说,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可以说是个人享有其他基本人权的前提性权利。而且,邓律师若这样做,会明显违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悔罪还表明,他只看重自己的生命,极度漠视他人的生命。
所以,中国刑辩律师的存在和业务发展,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首先要看执掌权柄的人们能否大度地包容他们,然后是普通民众愿在多大程度上给予理解和支持,此外,还要看刑辩律师可否做到有原则的自律。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因为,只要不惹事,听管教就能将刑期从7年减到4年的说法,完全背离客观实际和我国有关法规范性文件的强行性规定,过去二、三十年如此,今天同样如此。至于苏文中这类犯人在狱中只要不惹事,听管教,减刑完全正常的说法,我想各地监狱管理官员闻听此言一定都会窃笑。
前述正题和反题,在我国现实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表现为一种权力对权利居绝对优势的法权比例结构(权力/权利)。同理,当一些人士无比看重张扣扣生命的时候,实际上他们同时也展现着自己对被张毁灭的三条生命及其价值的漠视,以及缺乏人的生命价值平等的意识。相比较而言,减刑接近刑期的一半的说法偏离客观事实7.14个百分点,而苏文服刑接近刑期的2/3的说法则偏离客观事实9.52个百分点。犯如此大罪不悔罪,依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律都不可以从轻量刑。
有人或许会问,为什么呼吁社会容忍刑辩律师正常执业呢,难道我们社会有不能容忍刑辩律师正常执业的情况?我个人感觉,难以容忍刑辩律师正常执业的情况在我国长期存在,于今尤甚。这里,苏文作者显然采取了舍近求远的态度,即舍离客观事实近而求离客观事实远,从而有违其本人在同一篇文章中的基本主张。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欧美刑辩律师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哲学上依托的是正题——反题——合题理念。
更要命的是,苏文几乎不讲道理,只是一个劲地下断语,扣帽子,有时还语带讥讽。再说说苏力教授题为《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而非抽象的概念》(以下简称苏文)的文章。对这个道理,处在当权状态的官员是很难理解的,但他们一旦失去权力,成为侦查、调查和追诉对象的时候,立马就会悟出刑辩律师正常执业对于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意义有多大。这个依法不仅指自己的言行要守规矩,而且辩论的问题和诉求也必须有制定法的根据。因为,按中国法律传统和当代中国刑法的逻辑,张扣扣应被判三个死刑。坦率地说,在阅读完我能读到的材料后,我不仅确信一审和二审法院对张扣扣案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还相信此案不存在人们往往诟病的那种将刑事案件政治化的问题。
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正题一向非常强有力,但反题要么不存在(如1957年后的那二十来年中),要么比较弱小,对形成合题不发挥或较少发挥有效影响,其结果是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直接以正题为形式上的合题。但反观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刑辩律师在其中处于反题位置,这点决定了刑辩律师及其执业活动虽然都是我国宪制肯定的要素,但它与国家核心制度的关系几乎必然处于紧张状态。
最近有朋友敦促我也就相关争议发表点意见,拗不过,只好答应写个短评。律师事务所不是国家机关,律师刑辩执业活动也不是行使国家机关职权,而是行使从业权利。
张扣扣案的审理、特别是该案一审阶段的律师辩护词,在网络空间引起了巨大反响。邓律师辩护词在试图证明张扣扣当年受了很深重的心理创伤,而这一情况又影响了他后来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确实端出了一些诉诸感性、并试图以此影响法官和其他受众的文字。
我以为,苏文作者对邓律师上述指责不仅过头,而且很可能包含学理错误。该文批评了邓律师辩护词的一些写法和内容,不乏言之成理的地方,但我读后,恕直言,觉得他或多或少有一点霸凌邓律师的意味,像校长教训小学生,局长训斥属下科员。基于以上思考,我说说对邓学平律师辩护词的看法。因此,对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律师执业根据法律的理解,只能是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绝对不必也不可能像国家机关等公共主体及代表他们的官员行使统治权那样必须有制定法的根据。
在这种结构下,少数缺乏足够自律的刑辩律师被迫出局在所难免,但若表现出了自律却仅仅因为坚持正当执业理念和从业原则而不能见容于执掌权柄的人们,那司法状况可能就偏离常轨了。至于责怪邓律师不该向法庭请求免张扣扣一死,那更没有道理。
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最宝贵的,都只有一次。但是,张扣扣这样的重案,法律规定应当有律师出庭为他辩护。
我做这个判断的理由是,国家机关等公权力组织享有和行使的权力以法律规定的为限,公民等个人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情。按照这种理念,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正题由追诉方代表,反题的角色则由刑辩律师来担任,正题反题两者竞争或对抗的结果产生合题,合题即应体现在法庭刑事判决中的公平正义。
此时需要做的事是检视刑事司法领域的法权比例结构是否处于健康范围,即是否事实上已让反题失去了存身之地。邓律师辩护词中最显眼的感性语言,实际上主要是要证明张扣扣曾遭受深重的心理创伤等等。但总体来说,这类文字无伤大雅,辩护词仍不失为一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较好的刑辩产品。刑辩律师行为不违法即合法,刑辩不违法就是根据法律执业。
即使邓律师不接受委托,也还是需要其他律师出庭为他辩护。因此,一国的宪制必须维持反题的必要强度,削弱或过度削弱反题意味着、刑事司法过程最终会偏离合题甚至不能形成真正的合题。
本着这种态度,现今有关各方可能需要做些回顾或反思,看是不是有些地方有些事情做过头了,是不是可能造成刑辩律师制度名存实亡,以及看看有没有可能暂时不再为当下刑事司法领域法权比例结构中的权力主体锦上添花,而为其中的权利主体做些许雪中送炭的工作。苏文很明显的意思之一是认为邓律师不应做张扣扣的辩护律师,或者即使做张的辩护律师,也不应向法庭提出张扣扣免死的请求。
法律事实须有客观事实做基础,否则它只会是酿造冤案错案的原料。或许有人说,某国某青年枪杀数十人,也没悔罪,别人不是照样未判死刑吗?对此,我只想说,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的国家应另当别论。